欢迎进入兰州城市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
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规章制度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兰州城市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8 

   (经学校2018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动我校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奋斗,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度内智育素质分名列全班前20%以内,综合考评总分名列全班前10%以内;

2.获得本学年学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学校、学院、班级、公寓及学生社团)一年以上(含1年),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威信;

2.成绩优良,全面发展。本学年智育素质分名列全班前30%以内,综合考评总分名列全班前20%以内;

3.获得本学年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在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评选名额和比例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四、评选时间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在9月份组织评选。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1.每年秋季开学学生工作处发布评选通知,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进行审核推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推荐人选和学校下达规定名额确定推荐人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推荐人选和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4.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学校在复审中对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名额不予递补。

六、表彰奖励

1.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表彰奖励,学院填写《兰州城市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各学院表彰奖励,表彰文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八、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兰州城市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下一条: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稿)

关闭

  • 电话:0931-7601010
  • 传真: 0931-7601010
  • 校本部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Copyright © 2015-2020 兰州城市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150008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