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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8 

                      (经学校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引导和鼓励在校学生努力学习、积极上进,培育优良学风校风,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生,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奋斗,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学校奖学金。

(六)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学习综合考评总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0%。

(七)在校期间学习综合考评总成绩排名在全班10%-30%范围内的学生,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三等奖等奖励者或在正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者。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2.获省部级以上(含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3.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三次(含)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3组织评选。
    、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每年3月学生工作处发布评选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进行评议推荐。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班级推荐人选,确定人员名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推荐人选和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复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对获奖学生学校发文进行表彰,学院填写《兰州城市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学校在复审中对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名额不予递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毕业前违反校级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

(三)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
七、各学院依据本评选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

八、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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