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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1年度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相关材料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2-03-31 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和2011年10月,相继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为做好学校 2011年度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相关材料的报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对象

2011年度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象如下:

(一)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三)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四)2011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五)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基于学校的实际情况,请各学院重点通知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报送相关材料,并请通知退役一年以上、已考入本学院的退役士兵(现为我校在校生)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报送材料

(一)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需报送经学生本人生源地所在的县区征兵办审核盖章的《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两份,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两份。

(二)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需报送经学生本人生源地所在的县区教育局、征兵办审核盖章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生)(见附件2)两份,及本人《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三)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2011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需报送经学生本人生源地所在的县区教育局、征兵办审核盖章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毕业生)(见附件3)两份,及本人《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三、报送时间

请各学院尽快通知本院符合代偿补偿资格的学生或其家人于3月9日(星期五)前将本人申请材料按报送要求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保证学生按规定获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附件: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2、《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生)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毕业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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