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兰州城市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
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部门首页 > 学生奖助 > 奖助动态 > 正文 奖助动态

兰州城市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8 

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征集、调整和岗位报酬发放等日常管理。

    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管理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包括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处、各用人单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制定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及实际工作量的核算工作。

第三章 申请岗位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品学良好,身心健康。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工作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公开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综合表现进行审查、登记,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生工作处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可涉及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但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应完成的本职工作,各二级学院原则上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要求:

1.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和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计算,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校内固定和临时岗位报酬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到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对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预算设立。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人单位依据审定的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固定岗位劳酬每个月发放一次,临时岗位劳酬在用工结束后发放。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兰州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

关闭

  • 电话:0931-7601010
  • 传真: 0931-7601010
  • 校本部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Copyright © 2015-2020 兰州城市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150008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