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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事务科 发布时间:2020-10-29 事务科

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发展个性潜能,提高素质能力,构建学生成长成才的激励机制,奖励在道德风尚、科技创新、文体竞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有:道德风尚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胜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项奖学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奋斗,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评定:

()本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道德风尚奖

 

第六条  道德风尚奖奖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奖励标准按县()、市(学校)、省、国家奖励层次分别为:500100020003000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英语竞赛等获奖的学生。

()凡在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等组织的学科、科技、技能、创新类正式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级:第一名(一等奖)3000元、第二名(二等奖) 2000元、第三名(三等奖)1000元、第四名800元、优秀奖 500元。

2.省部级:第一名(一等奖)1000元、第二名(二等奖) 800元、第三名(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3.地厅级:第一名(一等奖)500元、第二名(二等奖) 300元、第三名(三等奖)200元。

()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000元;取得一项实 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500元;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 200元。

()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 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500 元,北大核心、CSCDCSCI 等核心期刊奖励1000元。

()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省 级以上报刊和杂志发表文学作品、新闻稿件者,国家级按500/篇奖励,省级按300/篇奖励。

()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正 规出版社出版小说、散文集、诗集等作品者,按2000/部奖 励。

 

第五章 文体优胜奖

 

第八条 文体优胜奖奖励在省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 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在文艺汇演、主持人大赛、美术、书法、摄影、演讲、辩论赛等艺术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奖励。

()体育比赛类:

1.国家级:第13000元、第2-32000元、第4-61000元、第7-8500元。

2.省部级:第11000元、第2800元、第3-4500元、第5-6200元。

()艺术竞赛类:

1. 国家级:第一名(一等奖)3000元、第二名(二等奖) 2000元、第三名(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500元。

2.省部级:第一名(一等奖)1000元、第二名(二等奖) 800元、第三名(三等奖)500元。

第九条  文体优胜奖奖励打破学校运动会记录的,按 500/项标准奖励。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组织评选(毕业生在每年3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进行初步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推荐人选和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 定 。

第十三条  同一类别奖项按就高原则评定奖励,不重复 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或取得竞赛成绩时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 缺毋滥”的原则,学校在复审中对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名额不予递补。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学生单项奖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学院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单项奖学金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实施。原《兰州城市学 院学生单项奖奖励办法》 (兰城院学〔20135) ( 修 订 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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