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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5-04-09 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城市学院

2015年3月4日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因违反《兰州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而受到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的学生。

第三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根据违纪情形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受理。

第四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有关程序直接受理,处理结果根据违纪情形和事由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

(二)在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要制定改错成长规划,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追求进步,并能严格遵循,同时向班主任主动递交4次以上书面思想汇报材料,班主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做出书面鉴定并报学工办备案;

(三)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受处分后至申请解除处分前所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考)成绩全部合格。

(五)在考察期内,应主动参与所在宿舍管理,所在宿舍卫生通报批评不超过3次。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且受处分后至申请解除处分前,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所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考)全部合格;

2.获得校级奖学金1次;

3.受到校级表彰1次;

4.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校级以上科技奖励;

5.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八条 因受到违纪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

(五)受到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的;

(六)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

(七)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提交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 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十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核期满后每个学年度第二学期的9月30日—10月10日(毕业班在5月10日—2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情况、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及获奖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做出决定。

(一)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参加评议学生须达到90%以上),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需班级2/3以上学生同意),报请学院学工办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受违纪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及《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本学年所修课程成绩单》(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旷课、考试作弊报教务处,其他违纪情形报学生工作处。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申请解除处分的,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参加评议学生须达到90%以上),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需班级2/3以上学生同意),将《受违纪处分学生日常考核档案》及《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核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班

级民主评议结果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受理后,对上报申请材料在部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学校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意;(二)是否能够挖掘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

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对于未批准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学生,同时要求其重新认识,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至少1年。由二级学院直接受理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讨论决定是否解除纪律处分。经研究决定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自收到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除有特别规定外,可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包括入党、奖学金评定、评奖评优、获取学位证书等。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定,同意解除处分的,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档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审定后未获批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未获批准者,原处分不予解除。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十七条由二级学院受理的,同意解除处分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院文档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审定后没有批准的,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未获批准者,原处分不予解除。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将随学生个人档案移送新的单位,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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