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6-2017学年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获得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
2.“三好学生”本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及名次应在全班前3名,“优秀学生干部”本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及名次应在全班前20%以内。
3.无课程不及格、违纪处分记录。
4.本学年内在宿舍卫生通报批评未达3次(含3次)以上(2016年9月1日—2017年9月1日)
二、评选比例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学院学生数的3%比例下达,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学院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名额。
三、其他要求
1.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进行评选,学校将对各学院报送的评选资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不符合条件学生的评奖资格并纳入学生工作台账。
2.各学院要广泛宣传,将通知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告知学生,对评选结果要在学院进行公示后方可报送学校。
3.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结合本学院评选细则进行评选和表彰奖励,并将表彰文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4.请各学院将评选和公示情况、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等评选材料于2017年9月22日前报送至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同时发送电子版(通过离线单独发送或发送邮箱,群发不予接受),学校审核通过后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
1.2016-2017学年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配表
2.兰州城市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
联系人:郭忠宁 邮箱:1550934190@qq.com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4日